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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著作权(版权的今称)_

发布时间:2022-12-26 19:14:07    阅读量:

  威廉希尔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威廉希尔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邻接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表演者权是依照法律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所有享有的专有权利。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表演者权包括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表演者人身权利有:(1)表明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表演者财产权利包括:(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版式设计者权,指的是图书或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编辑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组织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广播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专有权利。广播组织权包括: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3)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录音录像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视听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它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刊登作品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其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同样的条件继续使用作品,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著作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著作权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除特殊侵权情形外,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但《著作权法》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将该行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网易公司系知名网络游戏《梦幻西游》软件的合法权利所有者和经营者。2010年,多益公司推出《神武》游戏,其游戏背景与《梦幻西游》游戏相同,并整体性地采用了《梦幻西游》所有主要游戏元素,包括游戏中人物角色的种族、主要角色的名称、美术形象,门派的名称、技能属性、装备的属性及与人物的配合度、特殊的游戏活动以及游戏商业系统等。网易公司认为《神武》游戏使用了与《梦幻西游》游戏实质性相同的内容,侵犯了网易对《梦幻西游》游戏软件所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外,网易公司还认为,多益公司在《神武》游戏中整体性地移植《梦幻西游》游戏的故事背景、游戏结构和主要游戏元素,进而抢夺原告的用户资源,掠取原告的市场份额,侵占原告的市场竞争优势,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关于被告是否侵犯《梦幻西游》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复制权是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被告开发、运营《神武》游戏,用户虽然可在网络上自行下载上述游戏的端口,但游戏过程需要调用运营方服务器数据,故被告的行为形式上属于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但上述行为构成侵权的前提是《神武》端游及手游计算机软件构成对《梦幻西游》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在判断两个作品是否构成复制时,司法实践中多采用“接触+实质性相似”的方法,法院亦采用该方法予以判断:

  《神武》手游软件的开发完成时间晚于《梦幻西游》软件在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时间,《梦幻西游》游戏在相关公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神武》手游的开发方为从事游戏开发、运营的公司,法院认定《神武》手游软件的创作者有接触《梦幻西游》软件的可能性。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鉴于本案中原告并未对文档主张权利,故只需对被诉《神武》端游及手游的程序与《梦幻西游》程序的同一性进行判断。在判断两个软件程序同一性时,通常运用以下方法:第一种,源程序的直接比对;第二种,目标程序的直接比对,即通过编译工具将源程序生成目标程序,再进行比对。

  原告在本案诉讼中仅提交了《梦幻西游》游戏视频光盘、《神武》端游、手游视频光盘及游戏玩家评价《神武》游戏与《梦幻西游》游戏类似的证明材料,上述证据至多只能证明《神武》端游、手游与《梦幻西游》游戏在运行时的界面是否相似。原告未提交《梦幻西游》软件源程序代码、目标程序代码,也没有提交《神武》端游及手游软件源程序代码、目标程序代码等证据作为检材。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侵犯《梦幻西游》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涉案《“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文字作品较为完整地勾勒出游戏的主体内容和逻辑架构,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该涉案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涉案文字作品是原告法人作品,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涉案文字作品为第三人的个人作品,原告不享有该作品著作权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在2009年进行著作权登记,作品的内容早已随2003年年末《梦幻西游》的发表而公开,上述时间均早于《神武》端游及手游的开发完成时间。且《梦幻西游》游戏在相关公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神武》端游及手游的开发方均为从事游戏开发、运营的公司,故法院认定《神武》端游及手游的创作者有接触涉案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可能性。

  经比对,门派体系部分,除了个别门派和门派师傅名称不同外,《神武》端游在3族12门派体系及名称、各门派及师傅名称相同,门派特色、门派地位,门派技能、法术的名称,法术、特技特效的使用条件和消耗的描述等均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神武》端游、手游中对应文字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威廉希尔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开发、运营《神武》端游中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发行权。被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中使用与涉案文字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文字,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市场竞争行为是行为人为竞争目的,获取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本案原、被告的经营活动都涉及网络游戏行业,两者的经营范围、消费群体存在重合。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及运营《神武》手游的行为会影响原告在网络游戏市场中对用户的锁定程度,从而影响双方在网络游戏市场的竞争优势和利益格局,故被诉行为具有市场竞争属性。

  公认的商业道德要按照特定商业领域中市场交易参与者即经济人的伦理标准来加以评判,体现的是一种商业伦理。

  本案中,原告主张《神武》端游、手游抄袭、模仿《梦幻西游》中的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玩法阵法、宠物、宠物技能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和设定,但原告并未提供《梦幻西游》游戏内容供法院比对,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神武》端游、手游抄袭、模仿《梦幻西游》中的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玩法、阵法、宠物、宠物技能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和设定,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开发、运营《神武》端游及运营《神武》手游过程中存在违反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

  另外,原告提出《梦幻西游》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研发、推广和运营的结果,被告不正当的抄袭、模仿是搭便车行为,故该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市场经济下,竞争和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机制。搭便车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将搭便车行为等同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造成损害是不正当竞争构成中的基本要素,无损害即无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市场损害不是简单地损害竞争优势、商业机会等竞争利益,而必须是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相协调,构成竞争性损害,特别是构成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损害。

  原告主张《梦幻西游》中的门派、技能、法术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和设定是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被诉行为给其造成损害。首先,上述游戏中的玩法、阵法、宠物、宠物技能等游戏元素的选取、编排、优化的设定,原告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是《梦幻西游》首创或特有,且上述设定是涉案游戏获得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其次,负有举证义务的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对涉案游戏的竞争优势造成损害,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导致市场竞争机制的损害。

  鉴于原告未能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举证证明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1)被告多益公司停止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形式向公众传播网易公司《梦幻西游》游戏中的文字作品《“梦幻西游”门派技能法术装备特技介绍》的行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已经2021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1年第43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7.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探索创新容错司法机制。鼓励、支持海南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统筹履行好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更加专业和精准的检察服务为海南科技创新保驾护航。全面推开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提升案件办理透明度。持续落实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各项制度,依法打击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科研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智能制造、互联网、生物医药、海洋科技、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鼓励和保护对科技成果的合理利用和改进提升,依法保护科研人员凭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权益。服务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助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打造国际一流的创新平台。依法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力度,提高办理新类型案件的精准度;依法审慎办理涉科研创新案件,对重大科研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慎用强制措施,涉科研骨干的捕、诉层报省检察院审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1〕29号/2021.09.24公布/2021.09.24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5.加强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保护,威廉希尔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充分发挥著作权审判对于优秀文化的引领和导向功能,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依法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保护,以法治手段传承红色文化基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文化创作者权益保护,准确把握作品认定标准。依法维护作品传播者合法权益,适应全媒体传播格局变化,依法妥善处理互联网领域文化创作及传播的著作权保护新问题。依法审理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案件,妥善处理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关系,促进作品传播利用。加强遗传资源、传统文化、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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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6月23日,著名音乐人小柯发微博斥责董明珠自媒体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因为爱情》改编成《“因为爱情”饭煲篇》用于商业用途 ,并要求赔偿500万,同时呼吁对音乐版权的尊重与保护。

  在新闻报道中使用或者引用他人已经发表过的作品并不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这是对新闻报道独特的规定。这是由《著作权法》规定的,但是,如果说作者声明了不允许公开发表的,如果被发表出来,那么就算是构成侵犯著作权了。你们懂了吗?

  最近频繁出现的版权问题让著作权这个大家不太熟悉的字眼屡屡走进公众视野。对于著作权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加强国家的立法与监管,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自主调节。我们国家的刑法是有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就算连基本的民事赔偿都很难争取到,这就是问题所在。